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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新覺羅傢族持1951年房產證爭墓地被駁回



  9月3日,朝陽區東壩鄉三岔河村,愛新覺羅墓地,兩塊墓碑周圍被各種雜物堆砌。 新京報記者 李飛 攝

  因傢族後裔10餘名成員先後埋葬在此,愛新覺羅傢族的四名成員將朝陽區東壩鄉三岔河村一塊宅基地承包者告上法庭,訴求這塊百年墓地的使用權。昨日,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該墓地違反《殯葬管理條例》,駁回愛新覺羅傢族的全部訴請。

  皇族後人持1951年房產證爭墓地

  訴爭的墓地位於朝陽區東壩鄉三岔河村前街的353號院。愛新覺羅·恒焱介紹,這塊墓地中埋葬有努爾哈赤的第十一世孫愛新覺羅·海觀,其人曾官至左都禦史,位及一品,她是海觀的嫡孫女。"墓地形成於1919年,傢族12位成員先後埋葬於此。"

  1952年後,隨著國傢土地法的制定與修訂,這塊土地為三岔河村集體所有。1998年,三岔河村村委會將該土地承包給該村村民陳先生。1999年,愛新覺羅傢族成員和陳先生私下簽訂"協議",規定由傢族出資將墳興建、恢復並承擔這片土地承包費,陳負責看護墓地。

  後來,陳先生在這片墓地私自建房百餘間出租,將墓碑置於租戶的生活區不理。

  愛新覺羅傢族成員認為,其傢族享有這塊墓地的百年使用權,遂起訴陳先生,要求其將墓地恢復原狀。

 法院認為興建墓地合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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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中,四原告出示的一份1951年由時任北京市市長的彭真簽發的《土地房屋所有證》顯示,這塊墓地以村民耕地的名義,記在海觀四子紀叔平(愛新覺羅紀瀛)名下。而陳先生卻認為,這塊地是村委會批給他做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他才是這塊地的實際使用者。

  昨日,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傢族雖有先人曾埋葬於該地塊,但目前在該地塊上未發現歷史形成的墓葬,該土地范圍內現有墳頭均為1999年及此後遷移或新葬形成。

  1997年7月21日發佈並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禁止建立和恢復宗族墓地。法院認為,愛新覺羅傢族成員和陳先生在1999年簽訂的協議,均圍繞傢族墓地的興建和管理而訂立、履行,法院認為該協議違反瞭國傢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探訪

  兩座墓碑藏匿雜物中

  目前,朝陽區東壩鄉三岔河村前街353號院內,兩座墓碑在破敗的紅磚出租房和雜物的掩映下,顯得十分突兀,兩座墓碑均刻著"愛新覺羅"的姓氏。墓碑上空的樹枝拉著晾曬衣服的繩子,不時有孩子蹲在碑旁玩耍。

  現場,三四名租戶坐在碑旁吃飯,他們稱,在此處租房已有1年多,從沒在意過這座墓碑,"沒聽說過這是誰傢的墓地。"

  "這太不尊重我們祖先瞭。"原告愛新覺羅·恒焱稱。

  昨日,在宣判的最後,法官向被告指出,被告應當認識到善待他人墓葬是基本的為人禮儀,體現著一個人的道德和文化修養,其不僅是對逝者的必要尊重,也有助於維持良好人際關系、減少社會紛爭,故被告亦應正確認識和評價自身言行。

  此外,法院認為,原告基於無效合同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復原狀,於法無據。此外,原告提交的《土地房屋所有證》因登記在紀叔平名下,法院認為,登記的權利人並非原告,且原告不能證明其系涉案土地目前的權利人,本案系合同糾紛,關於土地權屬引發的爭議不宜在本案中直接處理。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愛新覺羅族人表示不同意該判決,但是否上訴需商量後再定。而村民陳某對判決結果表示很滿意。 (記者劉洋 盧漫)

新聞來源http://yt.house.sina.com.cn/news/2013-10-02/091624388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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