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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且還 公房低租金制度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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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項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有它的歷史局限性和特殊性,也有它的合理性,回顧住房政策制定史,不可全盤否定,需客觀、全面、理性做實事求是的辨析,本文作者長期研究和關註住房問題,並結合自身實踐常做反思,供業界參考。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摒棄瞭舊中國實行的那套住房制度,推行瞭一套新的以“公房”為主的住房制度,即:住房主要由政府或單位出資興建,用行政的辦法分配給職工居住,收取適度的租金。何謂適度租金?建國初期的提法是商品租金。後來,隨著全國經濟大環境變化的影響,先是下降瞭一次,後又長期不調動,形成瞭與物價相比似乎很低的租金。因而在房改時,人們把它簡稱為公房低租金制度(以下簡稱舊住房制度)。

??從新中國成立之日算起,直到2000年把可以出售的公房售完(也就是徹底放棄舊住房制度)為止,舊住房制度在我國推行瞭50年。在當時十分困難的條件下,它對解決廣大職工的住房難,發揮瞭應盡的作用。其重大的歷史功績,應給予充分肯定。

??上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實施房改,當時也正值我國將計劃經濟改為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過渡期,人們很自然地提出瞭要走住房商品化道路。由於它與舊住房制度水火不相容,於是人們就絞盡腦汁“想”出瞭舊住房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用作徹底放棄舊制度的“根據”,現對當年的弊端辨析如下。

??“弊端一,舊住房制度下,有的單位住房分配不公,有人恃權多占住房”

??大傢都知道,凡是有人掌握分配權的地方,都有可能發生分配不公這種“常見病”。例如,在近些年在分配保障房的過程中,分配不公仍時有發生。因此,這個問題並非舊住房制度所專有。

履約保證銀行有哪幾家??“弊端二,舊住房制度房租太低,是一種“實物分配制度”

??這個問題需要弄清楚房租下降到“太低”的歷史過程和原因。建國初期,我國政府曾要求實行公房商品房租。1952年內務部在《關於加強城市公有房地產管理的意見》中,規定房租應包括折舊費、修理費、管理費、稅費和一定利潤等項內容,即商品房租。當時定的砧瓦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月租為3角。1955年我國將所有實行包幹制的職工全都改為薪給制,並由包幹制不交房租改為薪給制要交房租。此前,較多的公務員為包幹制。

??在改為薪給制後,不少人反映商品房租太高,與低工資制不相適應。因而中央國傢機關(各地的房租大多參照中央國傢機關房租進行調整制定)當年就把月房租降為1角2分,變成一種以租養房的租金。1957年,周恩來總理在一個報告中提出房租應包括折舊、維護、管理3項費用,再次肯定瞭以租養房的租金。中央國傢機關據此把月房租升為1角6分,比1955年的租金多出瞭4分錢,主要考慮瞭兩年物價上漲和1956年較大幅度調整職工工資的影響,並提出瞭以後還會隨著物價上漲和工資上調而上調房租的理念。

??我國早期實行低工資制,是因為國傢太窮。但卻準備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工資來改變低工資制。為此,在1956年調瞭一次工資,調幅超過職工人數的一半。1958年又進行一次小調,調幅在職工人數的10%左右。可惜,從1958年開始,我國進入瞭一個極為特殊歷史時期。先是出現瞭三年困難時期。1964年和1965年剛從困難時期復蘇而準備新的起步時,又接著爆發瞭1966年開始的十年動亂,使得國民經濟接近崩潰的邊緣。

??由於以上原因,導致從1958年至1978年長達20年的時間裡,廣大職工的低工資沒有調動。而物價卻在不斷地上漲,使職工的實際收入不斷下降。最苦的是1958年評定的二級工,月薪38元,竟長達20年沒有調動。直到1978年,才為“五八、二”(即1958年評的二級工)的月薪38元進行第一次調整。

??在那20年裡,國傢機關月房租1角6分也沒有調動,其它絕大多數單位也沒有調動房租金,隻是在“文革”期間有極少數單位自作主張而略有下調。由於20年物價的上漲,如果單純與物價相比,20年房租不動就是實質性的下降。對以上情況,有不少人士認為,20年不漲工資,政府對對廣大職工特別是“五八、二”職工虧欠太多,別說房租不動,就是不收房租,也遠遠彌補不瞭虧欠。

??提出房租太低是實物分配的論點,有兩個需要辨析的問題。其一,當年提出的房價過低,是把長期不動的每平方米月租1角6分與房改當時已經大為上漲的物價相比而得出的。這是不同口徑的對比。要知道,衡量房租高低的另一個重要辦法,是與同時期的居民收入高低進行比較。如果整體地地把20年月租1角6分不調動與20年廣大職工低工資不調動相比,就不會得出房租過低的結論。如與“五八、二”職工的月薪38元20年不動相比,月租1角6分則明顯偏高。既然當年房租整體不低而且部份偏高,就不能離開歷史的實際把月租1角6分稱之為實物分配。

??其二,全國解放後房租一次下降和20年不調動,是由於當時極為特殊的歷史原因形成的,與我國住房制度毫無關系,且與設置住房制度收取適當房租的初衷相悖。因而把極為特殊歷史情況下出現1角6分低租金長期不動的責任扣在舊住房制度頭上,並把舊住房制度叫做“實物分配制度”,是沒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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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且還“公房低租金制度”以公道
  • 且還“公房低租金制度”以公道(2)
  • 且還“公房低租金制度”以公道(3)


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4-11-28/163259440146438478074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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